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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
作者:admin 发布日期:2016/10/18 关注次数: 二维码分享

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,保护和美化城市市容环境,根据《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》和其他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订本规范。

第一章 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

一、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定

(一)  不得在人民代表大会,人民政协,司法机关大楼及其围墙设置户外广告。

(二)  不得在近代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。

(三)  不得占用和影响残疾人使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。

(四)  不得在建筑物外墙、顶部设置实物广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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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  不得在坡顶屋、屋顶为透空护栏的建筑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户外广告。

(六)  不得重叠设置户外广告。

(七)  不得遮挡建(构)筑物窗口,影响建(构)筑物采光、通风设置户外广告。

(八)  不得在车辆的前后身和车辆顶部设置广告;不得遮挡车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;不得利用出租车顶灯设置广告。

(九)  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立面悬挂布标条幅。商业企业确需作商业宣传的,可以灯光橱窗、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取代。

二、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

(一)  大型单立柱广告原则上只能设置两面,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7米,宽度不得大于20米,广告牌内侧的边缘距桥梁不得小于10米,距公路不得小于3米。

(二)  在城市道路、公路交叉路口(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)不得设置占道式户外广告。

(三)  楼高15层(含15层)以上的建筑物,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,可以设置立体发光字、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广告,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牌。

(四)  楼高15层以下的建筑物设置楼顶广告,广告牌底部须紧贴楼顶,结构架不得外露;广告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,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:楼高4层(含4层)以下的,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4米;楼高8层(含8层)以下的,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米;楼高14层(含14层)以下的,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8米。

(五)  高层(高度大于24米小于100米)和超高层(高度大于100米,含100米)建筑物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,但在主建筑楼顶不设广告的条件下,可按以下标准设置:裙楼高度大于12米时,广告牌高度不超过6米;裙楼高度小于12米时,广告牌高度不超过4米。

(六)  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墙体顶线,宽度不得大于建筑物两侧墙面,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.5米。

(七)  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广告,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,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,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.5米。

(八)  建筑工地围墙设置广告,广告牌原则上须紧贴围墙设置,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,最高不得超过3米,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的墙面。

(九)  凡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,必须同时配备候车凳(椅)、雨阳蓬(宽度不得小于1.5米)。同一路段广告规格、间距相对统一,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(块),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.5米,宽不得大于3.5米。

(十)  路牌广告,高度不得大于8米,宽度不得大于16米,且广告牌下沿距地面不得大于2米。

(十一)  路名牌广告应设置在人行道站卧石内侧大于0.2米、小于0.5米处,面向道路设置。街道长度小于500米的在其道路两头设置;街道长度大于500米的,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。

(十二)  经批准设置的电杆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:一条道路只准在一种电杆上设置广告,每根电杆上只准设置一个灯箱广告;灯箱装灯功率每平方米不得低于 120W;其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3米,面积不得大于2M2;同一路段的电杆灯箱广告必须做到内容、色彩协调,形状一致,高度一致,朝向一致。

(十三)  小型立杆式广告,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2M2,广告牌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.2米。

户外广告招牌

(十四)  人行天桥桥墩、护栏及其以上部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。

(十五)  跨街广告设施限设宽幅不大于30米的道路(含人行道);广告牌宽度不超过跨街设施宽度的二分之一,高度不超过2.5米,广告设施其他部位必须确保亮化。

(十六)  实物造型广告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.5平方米,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。

(十七)  沿市郊公路两侧设置广告的,广告牌面外缘不得逾越公路行道树树干外缘的连线,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大于20平方米,其间距应当大于800米。

三、户外广告设置安全、质量标准

(一)  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、制作、维护应符合《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》(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 148:2003)。

(二)  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,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.5米。